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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及程序

一、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带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2、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由市林业局核发《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4、《驯养繁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9月进行年检,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申请年检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或登报作废。

二、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程序

1、市直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资料直接到市林业局审批。

2、需要跨县(区)猎捕的,须向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林业局审批。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由市林业局核发“狩猎证”,并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4、核发“狩猎证”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和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资料到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将有关资料报市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引进人持市林业局的审批文件到引进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引进动物及运输手续。动物运回后,3天内向市林业局申请查验。

四、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程序

1、市直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资料可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2、各县(区)收购、出售、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批,由市林业局核发《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3、《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9月进行年检,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年检的,《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自行作废。

4、运输、携带、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出省境的,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批,并核发《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五、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直接送市林业局审批。

2、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按有关规定缴交费用。

3、申请人持市林业局的批复文件到所属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或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由生态办或管理站安排旅游活动线路及实施保护管理。

4、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由市林业局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审批。

六、炼山(500亩以上)审批程序

1、炼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交用火申请书。申请书说明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及炼山种类。

2、县(区)森林防火办派员核实并在申请书上注明经纬度和签署意见后报市森林防火办。

3、市森林防火办派员实地核查,由核查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名,市森林防火办审批盖章。

4、经市森林防火办审批符合炼山规定的由市森林防火办发出同意炼山通知书并通知县(区)森林防火办,由县(区)防火办通知并监督用火单位或个人按炼山规定用火。

七、征占用林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到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交立项、权属、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由县(区)林业局派出专业人员到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经县(区)林业局审核后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签署意见,同时通知用地单位,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县(区)林业局将签署意见后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送市林业局审批,如同意,由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省林业局审批。

5、临时占用林地,由县(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审批。

八、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将有关文件、证明和申请表等材料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2、市林业局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以及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和布局,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九、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1、申请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一级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领回相关的林木采伐申请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将填写好的林木采伐申请表交回林业站由林业站和镇、乡政府签署意见。

3、经林业站、镇、乡政府签署意见后的林木采伐申请表送县(区)林业局,由县(区)林业局派林业勘查人员勘查,在地形图上勾画伐区范围,制作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文件,并提出勘查意见。由县(区)林业局审核同意报市林业局。

4、经市林业局派员调查核实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林业局呈报省林业局审批。

5、市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6、各县(区)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商品林,由各县(区)林业局审批。

十、木材运输证核发审批程序

1、市直单位和个人办理木材省内外运输、各县(区)单位和个人办理木材省外运输的可持申请资料直接到市林业局审核。

2、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签发《广东省木材运输证》或《出省木材运输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放行的,由市林业局应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转办二次木材运输证必须与原始木材运输证的数量相等。

4、在本省内运输木材的,到所在县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

十一、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程序

1、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程序

1)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植物检疫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3)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2、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

1)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植物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3)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4)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服 务 承 诺

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申报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审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林木采伐审批。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木材运输证核发。来源合法,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经营林地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批。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七、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情况属实,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登山等活动的审批。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炼山审批。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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