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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林木采伐证
1.5
粤价费(1)字[1994]250号
2
木材运输放行证
1.5
粤价费(1)字[1994]250号
3
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绿化费)
人年
15
惠府办[1997]27号
职工
人年
15
个体户、私营企业主
人年
8
外来工(在惠州做工10个月以上)
人年
8
居民
4







苗木、繁殖材料木本花卉类
货值
0.8%
粤价费(1)字[1994]250号
林木、木本花卉种子
货值
0.20%
 
中药材
货值
0.50%
 
果品
货值
0.10%
 
盆景
货值
0.10%
 
竹类及产品
货值
0.20%
 
木材及产品
货值
0.20%
 
一级木材
立方米
10
粤森林检[2000]7号
 
二级木材
立方米
6
 
三级木材
立方米
2
 
一般板材(含线材)
立方米
5
 







水曲部、橡木夹板
立方米
8
粤森林检[2000]7号
 
一般夹板
立方米
5
 
木地板
立方米
10
 
红木家具
餐桌、沙发
0.6
 
餐椅
0.3
 
办公台
0.6
 
衣柜、地柜
1.2
 
一般家具
50元以下
0.4
 
51-80
0.5
 
81-140
0.4
每证不低于40元
141-200
0.3
每证不低于56元
201以上
0.2
每证不低于80元
5






收费项目: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
立方米
5
粤价费(1)函[1994]73号
6












(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
按成
交额
6%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9]1707号
(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
4%
 
(3)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5-300
省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4)捕捉、猎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只、条
3-100
 
(5)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向供货方收费)
成交额
2%
 
(6)收购、出售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向供货方收费)
成交额
1%
 
(7)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1%
 
(8)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实际
销售额
0.50%  
7
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运输证明工本费
每证
5
8
征、占用林地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平方米
山区3
平原4
粤价[1999]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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