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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林业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本单位现有审批、审核事项共 21 项
1、审批事项 12 项:
 (1)名称: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2)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名称: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4)名称: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动物及其产品
 (5)名称: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登山等活动
 (6)名称:炼山
 (7)名称:临时占用林地
 (8)名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9)名称:林木采伐
 (10)名称:木材运输
 (11)名称: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经营林地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需占用林地
 (12)名称: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2、审核事项 9 项:
 (1)名称:狩猎场所
 (2)名称:猎捕、捕捉、运输、携带、邮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名称: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4)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5)名称: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
 (6)名称:建立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
 (7)名称: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引进、驯养繁殖和野外放生
 (8)名称: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
 (9)名称:林地征占用
二、拟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共 21 项
(一)拟保留的 21 项
 其中:
 1、审批事项 12项:
 (1)名称: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内容:市直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理由:通过对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审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2)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内容:市直单位和个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理由:通过对单位和个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审批,控制猎捕规模和数量,保护野生动物。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是否收费与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3)名称: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内容:全市单位和个人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理由:通过对全市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审批,调控全市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4)名称: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动物及其产品
   内容:市直单位和个人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理由:通过对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控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规模,达到保护“三有”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5)名称: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登山等活动。
   内容:单位或个人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登山等活动。
   理由:通过对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登山等活动的个人或单位的审批,加强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不受人为的干扰和破坏。
   依据:《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6)名称:炼山
   内容:全市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炼山,用火面积500亩以上。
   理由:通过对全市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炼山按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加强森林防火检查、监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7) 名称:临时占用林地
   内容:单位和个人因生产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市直单位林地两年以下。
   理由:通过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规范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林地做法,保护森林资源。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山区每平方米3元,平原每平方米4元。
 (8)名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内容:市直单位和个人从事木材加工、销售;木材成品、半成品销售经营。
   理由:通过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9)名称:林木采伐
   内容:1、全市范围内生态公益林采伐(省林业局委托市林业局审批采伐面积3公顷以下,蓄积100m3以下)
      2、市属国有林场商品用材林、竹木采伐。
   理由:通过对林木采伐实行许可证审批,实行限额采伐,限制林木采伐数量,防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
   依据:《森林法》。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取工本费,每证1.5元。
 (10)名称:木材运输
   内容:1、市直单位和个人的原木、原条,薪材(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和毛竹及半成品的省内运输。2、全市木竹产品的省外运输。
   理由:通过对全市木材运输实行审批,掌握全市木材流向和数量,调控全市木材产量,保护森林资源。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取工本费,每证1.5元。另外,进口木材转办出省运输收取林业建设保护费每立方米5元。
 (11)名称: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经营林地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需占用林地
   内容:市直国有林场在自己经营林地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需占用林地。
   理由:通过对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经营林地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需占用林地的审批,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每平方米3~8元。
 (12)名称: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内容:全市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生产经营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理由:通过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证林木种子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2、审核事项 9 项
 (1)名称:狩猎场所
    内容:市直单位和个人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的狩猎场所。
    最终批准单位: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2)名称:猎捕、捕捉、运输、携带、邮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内容:本市单位或个人因科学研究或其它特殊情况,需猎捕、捕捉、运输、携带、邮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最终批准单位: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加强野生保护管理。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3)名称: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内容:本市有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最终批准单位: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加强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达到限额经营,宏观调控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4)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内容:本市单位和个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最终批准单位: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加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
    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5) 名称: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
    内容:市、县单位符合条件建立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
    最终批准单位: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加强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管理。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
 (6)名称:建立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
    内容:建立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
    最终批准单位:市人民政府。
    理由:加强我市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依据:《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7)名称: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引进、驯养繁殖和野外放生
    内容:本市单位和个人需引进、驯养繁殖、野外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最终批准单位:省林业局。
    理由: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
    依据:省林业局粤林办[2001]58号《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
    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8)名称: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
    内容:市直单位具备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森林、原始次生林和水源涵养林;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条件,申报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
    最终批准单位:市人民政府。
    理由: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生物物种基地。
    依据:《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
    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9)名称:林地征占用
    内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
    最终批准单位: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理由: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分别为:山区每平方米3元,平原每平方米4元。征占生态公益林地加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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