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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局林业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责任制
1、行政审批工作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审批责任人为局领导、科室领导、承办人。
3、各级审批责任人的职权:
(1)承办人:整理审批申请材料,核查有关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提出承办意见。
(2)科领导:必须认真核查有关资料,对承办意见进行批复,提出处理意见。
(3)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对处理意见进行批复,形成局决策意见。
4、各级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1)承办人:所整理的申请材料必须事实清楚,数据准确,承办意见必须依据充分。
(2)科(室)领导: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理由充分,符合政策规定。有关科(室)具体行政审批责任为:
林政科:负责征、占用林地、木材经营加工、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的行政审批、审核工作,科长对其行政审批责任权限内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行政责任。
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的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办公室主任对其在行政审批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审批、审核项目负行政责任。
营林科:负责林木种子的生产和经营的行政审批、审核工作,科长对其在行政审批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审批、审核项目负行政责任。
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森林野外用火管理的行政审批工作,办公室主任对其在行政审批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审批、审核项目负行政责任。
(3)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局决策意见必须符合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林业局局长是行政审批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绿委副主任)和有关科(室)依其分管工作为有关审批事项的责任人;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局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部门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审批事项实行监督。
二、过错追究制
5、过错责任的范围:
(1)未按行政审批范围的规定及程序办理有关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
(2)越权办理超出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各类审批手续的;
(3)因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材料不符或程序、收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6、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由于承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经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2)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过错的,审核人为过错责任人。
(3)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后果,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4)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过错,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除追究经办人责任外,还要相应追究审核、批准人员责任。
7、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1)对林业行政审批人员的行政审批过错,视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大小,给予过错追究:
对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和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
对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视后果和损失大小,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因行政审批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确定过错责任人赔偿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对发生行政审批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对行政审批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审批过错的;
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审批过错的;
因行政审批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8、凡受到各级行政处分的,在年终考核时,由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9、过错责任人的权利:受行政处分的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15日内向市林业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决定的书面结论。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三、集体会审制
10、集体会审制坚持“重大审批审核事项,必须经局集体会审”的原则。
11、需要集体会审的审批审核事项,由局执法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确定。因实际情况需临时增加的集体会审事项,由主办科(室)提出意见,由局领导决定。
12、局集体会审,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采用会议或传阅的方式。会审结果必须经局党组全体成员确认。
13、对属集体会审事项不进行集体会审,越权审批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核准超时默认制
14、核准事项受理时间,以全部申请资料送达主办科(室)的时间起计。
15、核准事项办结时限,应严格遵守该事项核准的时限承诺,按时办结。
16、如出现超时未办情况,则视为默认同意。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依据过错追究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审批审核超时回复制
17、审批审核事项受理时间,以全部申请资料送达主办科(室)的时间起计。
18、审批审核事项办结时限,应严格遵守审批、审核事项办结时限的承诺,按时办结。
19、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时办结的,要及时报告上一级责任人,并必须在办结时限内回复申请人,说明情况;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如时办结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0、给申请人的超时回复须以信函的方式表达,并须确认申请人已接收。
六、公开办事制度
21、所有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的审批条件、审批依据、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主办科(室)、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投诉电子信箱须在本局公众网站(lyj.huizhou.gov.cn)上公开。具体办理地点张挂审批流程图。
七、投诉制度
22、接受投诉。本局设立审批、审核、核准事项投诉电话:(0752)2227904(政策法规科),2228400(办公室),2233648(纪检室),投诉电子信箱:hzlyfg@21cn.com
23、投诉的处理。收到投诉后,能立即回复的,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立即给予回复。不能立即回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尽快了解情况后给予回复;回复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如不能按时回复,应在时限内给投诉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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