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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  
        法》。
  审批内容:市直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审批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 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4)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的材料:
① 申请报告、身份证明材料;
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③ 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
④ 土地使用证明书;
⑤ 银行验资报告;
⑥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带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2)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由市林业局核发《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的,市林业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4)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5)《驯养繁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0月进行年检,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申请年检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或登报作废。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二、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审批内容:市直单位或个人、或在市直单位用地范围内猎捕非国家一、二级保护和非省重点 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审批条件:
(1)申请报告,包括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和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猎捕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3)持枪猎捕的,提供“持枪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
(1)市直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资料直接到市林业局审批。
(2)需要跨县猎捕的,须经所在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林业局审批。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由市林业局核发“狩猎证”,并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批准猎捕的,市林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4)核发“狩猎证”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和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5)狩猎证每年审核一次。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三、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审批内容:本市单位和个人需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审批条件:
(1)申请报告,包括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引进的种类、数量、时间、引进地点、存放饲养的地点;
(2)引进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存放饲养地的土地或场地使用证明书。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资料到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将有关资料报市林业局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引进人持市林业局的审批文件到引进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引进动物及运输手续。动物运回后,3天内向市林业局申请查验。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引进的,市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退回县林业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四、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内容:市直单位或个人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审批条件:
(1)申请报告,包括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的目的、时间,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品名称,收购、出售、加工、利用的地点。
(2)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审批程序:
(1)市直单位或个人,持申请资料可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2)各县(市、区)收购、出售、加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批,由市林业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情况,核定申请人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核发《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3)运输、携带、邮寄三有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出省境的,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审批,并核发《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4)不符合审批条件不批准的,市林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五、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登山等活动的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审批内容:凡需进入我市市级自然保护区(含森林生态、湿地生态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视、相)片、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林业局审批后,才能从事活动。
  审批条件:
(1)申请报告,包括进入保护区的目的、地点、人数、时间、活动方式、要求保护区提供的服务等;
(2)如需采集动物、植物标本的,应写明动物、植物的名称、数量。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直接送市林业局审批。
(2)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按有关规定缴交费用。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批准的,市林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市林业局的批复文件到所属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由管理站安排活动线路及实施保护管理。
(4)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由市林业局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审批。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六、炼山(500亩以上)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审批内容:炼山用火500亩以上。
  审批条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炼山用火单位或个人提交用火申请书。申请书说明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及炼山种类。
(2)县森林防火办派员核实并在申请书上注明经纬度和签署意见后报市森林防火办。
(3)市森林防火办派员实地核查,由核查人员提出意见并签名,市森林防火办审批盖章。
(4)经市森林防火办审批符合炼山规定的由市森林防火办发出同意炼山通知书并通知县森林防火办,由县防火办通知并监督用火单位或个人按炼山规定用火。
(4)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炼山的,市森林防火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防火办反馈用火申请单位或个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七、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内容: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3)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山林权证》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林权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报告;
(5)与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的协议书;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7)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或凭证。
  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由县(市、区)林业局派出专业人员的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失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经县林业局审核后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签署意见,同时通知用地单位,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4)县林业局将签署意见后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送市林业局审批,如同意,由市林业局签发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文件。若不符合审批条件未被批准的,县林业局应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八、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内容:市直单位和个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审批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6)需提供的审批材料:
①申请报告书、申请表;
②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④法人身份证明;
⑤检尺员或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⑥其它有关的文件、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将关文件、证明和申请表等材料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2)、市林业局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以及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和布局,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九、林木采伐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
《森林法》。
  审批内容:
(1)全市生态公益林采伐(面积3公顷以下,蓄积100立方以下);
(2)市直国营林场商品用材林采伐。
  审批条件:
(1)合法的《林权证》《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及其他合法的山林权属证明;
(2)承包和其他经营方式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3)明确的四至范围地形图(比例:1:10000);
(4)署单位或个人名字的林木采伐申请书;
(5)林木采伐申请表(包括:地点、面积、蓄积、树种、采伐方式、四至范围的文字说明以及更新措施等内容)。
  审批程序:
(1)申请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一级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领回相关的林木采伐申请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将填写好的林木采伐申请表交回林业站由林业站和镇、乡政府签署意见。
(3)经林业站、镇、乡政府签署意见后的林木采伐申请表送县(市、区)林业局,由县(市、区)林业局派林业勘查人员勘查,在地形图上勾画伐区范围,并提出勘查意见。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核同意报市林业局。
(4)经市林业局派员调查核实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林业局签发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并交纳有关规费。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砍伐的,市林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采伐生态公益林面积3公顷、蓄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业局将有关材料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6)市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直接报市林业局审批。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十、木材运输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内容:
(1)市直单位和个人的原木、原条,薪材(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和毛竹及半成品的省内运输。
(2)全市木竹产品的省外运输。
  审批条件:
(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出的《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复印件;
(2)与所运木材、竹材相符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木材、竹材来源证明;
(3)木材、竹材生产、加工、销售经营单位的检尺凭证或发票;
(4)转办二次以上木材运输证的还要凭检疫证明和与该批木材、竹材、树种、数量相符的原木材运输证。
  审批程序:
(1)市直单位和个人办理木材省内外运输、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办理木材省外运输的可持申请资料直接到市林业局审核。
(2)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签发《广东省木材输运证》或《出省木材运输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放行的,市林业局应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期限: 3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十一、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经营林地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程序:
  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内容:市属国有林场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实验示范基地、防火、病虫害防治,动植物保护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基础设施等需占用林地。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填写好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4)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审批程序:
(1)携有关材料及《使用林地申请表》向市林业局 申请;
(2)由市林业局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申请者交纳有关费用后,发出同意征占林地文件;若不符合审批条件,市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申请者。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十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操作规程:
  审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
  审批内容:本市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审批条件: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填报《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填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审批程序:(1)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审核;
(2)县林业局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林业局审批;
(3)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若不符合审批条件,不同意的,市林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图:

十三、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程序
1、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程序
(1) 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 植物检疫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3) 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2、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
(1) 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2) 植物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3) 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4) 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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